天气联防联控机制_管控天气应急预案
1.雾霾治理难点在哪儿
2.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修正)
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空气污染治理措施
5.城市环境的调查报告
雾霾治理难点在哪儿
跨区域雾霾治理的难点在哪里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城市人口增长、工业发展、机动车激增等,都导致了污染物总量难以实质性降下来。我国治理雾霾多年
作者: 来源:法治周末
谭柏平
11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向市民发出一封公开信,对突然实行的一系列治理大气污染的严厉举措进行了说明,并对部分举措给市民造成的不便表达歉意。这些举措包括,钢铁、水泥、焦化等七大行业全部停产,对制药、包装印刷、家具等行业实行清单式管理,主城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各单位错时上下班等。
石家庄市政府这次“斩污行动”是被迫作出的,向市民道歉,诚意可嘉,然而,总体上而言,此次行动仍属于“救火式”执法,且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其本身的法律依据不足,在学界一直多有争议。这次行动不能成为今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常态,更不能成为地方政府环境执法的范本。政府光有道歉还不够,应该好好反思,为何要等到年底才采取如此极端的措施。
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城市人口增长、工业发展、机动车激增等,都导致了污染物总量难以实质性降下来。我国治理雾霾多年,采取措施不少,大气污染防治也有法可依,可公众似乎并没有看见周遭的空气质量有多大的改观。这有心理的因素,公众对空气质量改观的期许较高。
石家庄一地的雾霾治理,还需要京津冀治霾的协调同步。由于大气污染具有快速扩散性、跨区域性和复合性等特点,跨区域的空气传输是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过去以行政区划“各自为战”的雾霾防治模式难以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单凭一地的大气污染控制难以产生治理成效。
雾霾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大气污染防治需要本地治污和区域协调相互促进,多策并举,多地联动。京津冀应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同构建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实行雾霾治理的“府际”合作。
石家庄这次采取的治理措施,尽管足够严厉,但都是一种事后治理。环境治理的要义应该是预防为主,从源头上进行污染控制。从治理成本与效果上而言,做好污染的预防工作,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事后治理,往往是事倍功半,甚至是得不偿失。
今后雾霾治理的重点,应该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国在雾霾防治的各个环节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如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等,这体现了预防为主与源头控制的原则,可以让雾霾项目“胎死腹中”;而排污许可与收费、总量控制、防止污染转移等,以及正在各地试点的碳排放交易等制度,足以让雾霾的产生量大大减少。
然而,我国雾霾治理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此次华北地区重污染天气为例,11月16日起,环保部派出5个督查组,分赴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部分城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专项督查。督查发现,有部分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中小企业污染问题突出;部分企业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
如果要从根本上治理雾霾现象,还需要从理念上进行反思,寻求体制机制上的突破,雾霾的源头治理就要从发展理念这个根上治理,纠正错误的发展观。这就要求我国彻底转变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积极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践行低碳社会,发展绿色经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保部门执法难、排污大户不守法,还有一个原因则是环保监管与执法体制本身的问题。例如,跨区域雾霾治理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面临的障碍是,区域内政府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地的产业结构、发展阶段与城市功能定位存在诸多差异,如何协调这种跨区域的雾霾治理机制,需要环境法理论的支持与制度破解。
为此,应进行环境监管体制的改革,赋予环保主管部门在行政系统中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譬如,可以分步骤进行体制的路径探索。第一步,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
第二步,尝试建立环保“大部制”,整合政府各单位的环境执法权,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第三步,按“污染区域”设立环保主管部门。即根据污染的特点,按照“污染区域”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环保主管部门,打破现行“条块分割”的环境治理版图。当然,这是最具挑战性的一种体制探索。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公众参与、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对市、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研究、应用及大气污染物回收综合利用,对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和能源结构,制定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促进排污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公开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气污染问题。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评估、修订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评估情况和修订后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区域内的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十二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遵循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优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防治对策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践行文明、节约、低碳、健康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推动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氛围。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本省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评估、修订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评估情况和修订后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组织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落后产能淘汰、节能减排、产业准入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十二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市(州)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本省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按照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在综合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
除国家确定削减和控制排放总量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省实行总量削减和控制的其他重点大气污染物。
空气污染治理措施
根据不同污染源,分类施治
条例以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导向,按照大气污染源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措施、分类施治。
一是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针对我省是用煤大省,燃煤消耗量巨大的现状,将削减燃煤总量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调整能源结构,削减燃煤总量。条例明确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同时,划定禁燃区,加强煤质管理,推广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
二是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工业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重污染企业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有机物废气、可燃气体控制,加强物料管理。
三是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明确了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责任,将施工扬尘各个环节的管理予以细化,加强对矿山、料堆、城镇道路扬尘以及裸露农田、农村荒地扬尘的管理。
四是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方面。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阶段性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升燃油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加强对新购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检测,实行严格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鼓励绿色低碳出行。
五是在其他污染防治方面。禁止露天焚烧,加强重金属污染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对餐饮油烟、防治园林病虫害农药使用、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予以严格规定。
(五)加强对农村燃煤污染的治理
针对我省农村、农户实际,我省农村每年冬季燃煤3000万吨,大部分属原煤散烧,且煤质相对低劣,大部分炉具不符合环保要求,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采取直排方式进入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为此,条例专门对农村燃煤进行了规范,推广使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全覆盖,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优质煤炭,推进农村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以有效改善我省当前农村燃煤污染现状。
(六)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制度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应急预警发布单位、应急措施、应急响应以及针对应急响应时的健康防护进行了详细规范。规定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实行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禁放烟花爆竹,停止或者限制扬尘施工作业,禁止露天烧烤等响应措施,同时就减免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停止举办露天群体性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者停止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等事项予以规范。
(七)建立重点区域联合防治机制
为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增强防治效果,条例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结合河北特殊区位,设专章对大气污染重点区域联合防治予以规范。建立与京津及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在预警联动、信息共享、科研合作、联合攻关、协同控制等方面作了规范。
城市环境的调查报告
城市环境的调查报告范文
为了了解某一情况、某一事件,我们通常要进行细致全面的调查,并最终形成调查报告。一起来参考调查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城市环境的调查报告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城市环境的调查报告1
一、调查背景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的一项重要指标。该项指标由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按照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规范进行的专项抽样调查。此次调查主要涉及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垃圾处理及环保教育等方面,旨在了解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饮用水水质满意率及公众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满意率。此项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环保部考核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提供依据,了解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满意程度和对城市环境质量的满意程度,同时进一步了解公众环保意识的强弱和参与程度。
二、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调查方案要求,阿左旗城调队制定了切合阿左旗实际、可行的调查方案,并组织调查员进行了调查前培训。调查中严格按照方案选择能代表阿左旗环境的时间段进行入户访问,调查采用pps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本,于2009年1月抽中了阿左旗10个社区共400户居民家庭进行调查,收回有效调查样本400份。详细了解了“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垃圾污染、环保教育宣传”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满意率情况。
三、调查结果
调查数据经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按照调查指标评分办法进行汇总和反馈,得出如下结果:
(一)调查样本基本情况:阿左旗本次调查的400个样本户中,男性197名,占49.25%;女性203名,占50.75%。年龄在18-35岁的140名,占35%,年龄在36-55岁的187名,占46.83%,年龄在56-65岁的73名,占18.17%。符合调查要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调查结果
根据国家统计局所规定的调查指标评分办法,调查数据表明,我旗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总体满意率为84.0%,比上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公众对阿左旗城市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方面的满意率略高于垃圾污染和环保宣传教育方面。各个单项问题比较, “对本旗空气质量是否满意”、“市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是否重视”得分较高,分别为89.4%、87.4%。“本旗公众的环保意识如何”“ 本旗治理环境脏乱差的效果是否满意”相对较低,分别为78.1%、80.8%,说明公众环保意识有待加强,对环境脏乱差的治理还需加强。
1、空气污染控制较上年有所提高,公众满意率为86.13%
综合空气污染的各个方面,公众对本旗空气污染控制的满意率为86.13%,比上年提高1.65个百分点。其中,公众对本旗空气质量满意率颇高,为89.4%。调查数据表明,公众对本旗空气质量和政府在治理空气污染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予以高度肯定,希望政府在控制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建筑施工运输扬尘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上述污染。
2、水污染方面需要加强控制,公众满意率为86.53%
公众对本旗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满意率为86.53%,比上年提高1.38个百分点。其中对治理工业废水的满意率较高,为87.0%。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满意率为86.5%;对河流、湖泊和其他景观水体治理满意率为86.3%。这一调查结果表明,公众普遍认为本旗饮用水源地保护良好,全旗河流、湖泊和其他景观水体水质状况令人满意,旗委、政府在治理水污染方面监管有力。
3、城市噪声污染满意率为83.43%,比上年提高0.75个百分点
噪声污染方面的四个问题中,公众对娱乐噪声、生活噪声、建筑噪声满意率相对较低。尽管政府在噪声污染整治处理方面采取了多方措施,尤其加大了建筑业、工业产生噪声的整治力度,但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住房、交通设施的改观,产生噪声的源头也大大增多,加大了对噪声污染控制的难度。
4、城市垃圾处理成效显著,百姓满意率为82.5%
问卷调查结果表明,阿左旗公众对本旗垃圾治理效果满意率为82.5%,比上年提高1.47个百分点。其中,公众对生活垃圾收集的效果满意率为82.4%;对治理环境卫生脏乱差的效果满意率为80.8%;对工业、建筑业垃圾的处理效果满意率为84.3%。这一结果表明本旗在垃圾污染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公众普遍认为城市环境干净整洁,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仍需加强。
5、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宣传教育工作得到老百姓的肯定
老百姓对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的成效表示满意,但公众的环保意识尚需提高。调查数据表明,公众对旗委、政府重视环境保护总体工作的满意率为83.3%,其中对本旗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满意率为84.7%;公众认为居民的环保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此项的满意率较低,仅为78.1%。这一结果表明,本旗应在环保宣传教育方面高度重视,积极落实,联系实际,深入群众.有关部门应继续着力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环保自觉性和主动性。
城市环境的调查报告2近年来,我国城市环境日益改善,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现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做如下报告:
一、现代化的农业生产造成了各类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程度深,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这两类污染在很多地区还直接破坏农业相关生态系统,对鱼类、两栖类、水禽、兽类的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胁。
二、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以及具体管制的不健全,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产生的约为1.5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30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然而,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发展较快的地区,这种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却在与日俱增。
三、乡镇企业 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 污染。
受农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环境污染,加大了治理的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影响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一半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不仅将迅速小污变大污,而且已经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为此,我们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环境立法,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机构,明确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
2、探索科学的治理模式,提高农村污染治理效率。农村的生活污染、乡镇企业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不同于城市、工业企业的污染,不能简单的套用其污染治理模式,要在其治理模式上加以改革创新,以适应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进而提高污染治理的成功率。
3、强化扶持力度,建立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政府应对农村和规模以上的企业污染治理,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排污费返还使用,规模以上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可以申请用财政资金对贷款贴息等。
4、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城乡分治使城市和农村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主要指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长期以来,国家把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城市环境的调查报告311、12月份,城建环资委员会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研,召开了有华电、青钢、碱业、青啤等10家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对市发改委、建委、城管局、海洋渔业局等11个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书面调研,分别向各区、市征求了有关意见建议。11月24日,张锡君和高岩副主任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到市环保局进行调研,听取了20xx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12月15日召开城建环资委员会会议,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研究审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围绕生态文明和美丽青岛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努力保证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注重加强宏观决策布署,专门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相关文件规定。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营造了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青钢、碱厂等一批影响环境质量较大的企业,环保搬迁工作快速推进。不断强化环境执法与安全保障,环保与公、检、法等部门联动打击违法行为,逐步完善了自动监测监控网络体系与环境预警应急机制,1-11月,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1.3万人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283起,关停污染企业108家,实施查封扣押10起,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11起。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空气质量逐步改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提前完成,今年1-11月份,市区空气主要污染物PM2.5浓度同比改善近20%,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增加了39天,优良率达到83.2%,为近三年最好水平;重点河流、水域水质明显改善,1-11月份,全市共整治污水直排口153处,新建污水管网104公里,完成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4个,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5万吨,胶州湾优良水域面积提高到65%,出现逐年向好趋势;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不断推进,山体植被恢复、裸露土地增绿、胶州湾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成效明显;建成农村污水处理站40座、污水管网551公里,农村垃圾中转站32座,受益人口24.1万人。
二、主要问题
(一)环境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部门和行业没有从根本上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理念,片面追求GDP增长,忽视生态文明建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三高一低”的粗放发展模式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特别是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建材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保指标控制推进难度大,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展较慢,过剩产能没有得到全面有效化解。有少数企业社会责任和环保意识不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为追求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眼前利益,不惜破坏环境,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和长远利益;有的单位对本部门、本行业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认为与己无关,推动环保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二)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依然存在。一是大气环境质量形势依然严峻。从能源结构看,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过大;从产业结构看,钢铁、橡胶、建材、石化等高耗能产业比重较大;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凸显,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一大重要因素;城乡环境管理总体粗放,建筑、拆迁、裸土、堆场、交通等产生的扬尘污染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秸秆焚烧等环节污染较重。
二是水污染依然是环境污染的顽疾。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部分处理设施亟待升级、扩容、改造;排水管网建设尚未全部如期落实,企业污水直排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雨、污水管道分流尚未全面实现,部分污水顺雨水管道入河、入海;受经济利益驱动,少数企业不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非法偷排直排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部分出境断面水质;少数企业治污设施和技术落后,污水经处理后仍有个别指标不能达标排放;农业、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对河道、海域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三是土壤污染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土壤污染的重视和预防,工业污水和有害矿物质,以及农药化肥产生的污染逐渐凸显,部分土地土壤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有害物质或其分解物通过土壤、植物或水,间接被人体吸收,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目前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明显滞后。四是环境综合整治仍需加大力度。生态湿地、山林绿地、生态岸线、近岸海域等重要环境资源屡屡遭到蚕食;环境脏乱、烧烤污染、噪音污染、电磁辐射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三)环境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领域改革逐步深入,而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制机制的“环保化”尚未真正实现与时俱进。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相继出台,原有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内容已经过时,或与新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完善的问题比较突出。环境管理职能有待进一步理顺,防治大气污染的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应对制度等还需进一步完善;尚未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公民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不够明确。与常态化不断提高的环境保护标准相比,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不足和科技支撑不强也制约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导致对污染来源、传输、转化机理研究不够深入,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不够完善,监管设施建设不足,检测手段不尽完善。环保工作专职队伍与所承担的任务相比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在环保监测科研、环保执法等方面力量不足。
三、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全力推动环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把良好的生态环境这一稀缺资源保护好利用好;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理念,加快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发展新常态;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把环境保护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坚持走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绿色化发展之路。
对环境保护的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要有清醒的认识,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推广绿色清洁能源,加快推进生产方式绿色化,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理顺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市职责,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行各业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以及推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要加大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增强推动环保工作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污染持续下降、生态持续改善为目标,认真履行地方政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切实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深入推进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一是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针对燃煤、扬尘、尾气等重点污染源,加大污染减排力度,按计划坚决关停、淘汰、搬迁重污染企业。严格行业准入,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认真落实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大力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污染、低耗能产业。深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积极推动煤炭清洁燃烧和天然气替代,最大限度减少煤炭消费量。加大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工具中的应用力度,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加大高污染车辆限行力度,有效减少氮氧化合物的排放。采取有效的防风抑尘措施,严格控制各种扬尘污染。实现秸秆综合利用,彻底杜绝秸秆焚烧。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保障公众健康。
二是深入推进水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搞好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加大重点流域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胶州湾入湾河流水质环境,确保入胶州湾河流等全市重点河流出入境断面水质全面达标。针对我市水资源严重缺乏的现实需要,加大中水回收利用力度,采取多种运作模式,大力建设中水回收利用设施,充分发挥达标中水在城市景观、绿化浇灌、道路、车辆清洗、建筑用水、工业普通用水等利用价值。三是深入推进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针对工业与农业生产对土壤造成的污染,特别是重金属污染,提出治理方案,尝试试点先行治理,逐步实现土壤修复。建立我市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奖补制度,对施用有机肥、生物农药及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三沼”利用等生态设施建设的农民、企业实施奖励补助。四是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提高环境保护标准,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城市管理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制定并实施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和相关行业规范,通过高水平的城市管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上水平。
(三)进一步加快建章立制步伐,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一要从体制机制上强化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理顺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市职责。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环境保护生态补偿考核,加大生态补偿奖惩力度。建立严格的环境执法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完善各级环保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坚持依法行政,采取综合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和普法宣传,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规范自身的环保行为。加大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强化舆论监督。调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履行环境监督的积极性,畅通公众监督渠道,认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二要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要认真贯彻实施新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任何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触碰法规这条高压线。坚持严格执法,依法严惩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企业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按照新的立法法要求,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
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宣传经费的投入,在全市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对环保知识和环保法律法规特别是新修订的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提高企业与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生态环保意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形成人人参与、支持环保事业的良好氛围。三要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积极探索实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新模式,强化公民环境诉权等司法保障,对危害环境安全的行为严格予以问责和惩罚。提高环境执法效率,进一步加强领导,理顺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协作联动,提升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加强环境评估,有效推进环境科学决策,维护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平衡发展。大力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切实提高各项污染防控与数据监测能力,及时对外公布环保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注重法治,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应有处罚,让法律的“钢牙铁齿”发挥应有的作用,把执法过松、过软的状况彻底改变过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走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圈,形成环保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新常态。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